依据“分阶段优先”规则,在怀孕前双方都享有不生育的自由,因此,结婚以前故意隐瞒绝育手术史或不可以生育疾病,并不构成对生育权的侵犯,他们不可以以此为由请求损害赔偿。但,国内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以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同时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,因重婚、推行家庭暴力或有其他重大过错致使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不可以生育疾病应当是第一千零五十三条“重大疾病”范畴。故意隐瞒绝育手术史或不可以生育的疾病,应当是第一千零九十一条“重大过错”,撤销婚姻也应当是第一千零九十一条“致使离婚”情形。因此,相他们有权请求撤销婚姻,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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